关于成立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

发布日期:2018-06-05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作者: 马克思主义学院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浏览次数:

 

关于成立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决定

为适应学院建设与发展需要,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要求和我校的有关文件,经研究,决定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。现将学院首届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公布如下,以利于学术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。

附件1:马克思主义学院首届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

附件2:马克思主义学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

二○一八年五月十五日

附件1

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首届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

主 席:高其荣

秘书长:陈其胜(兼)

成 员:高其荣、喻义东、李大健、廖良初、匡促联、刘红英、陈其胜


附件2

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及湖南理工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是学院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学术团体。

第三条  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院的学术发展、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,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,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。

第二章  组成
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,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,秘书长1人。

第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,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。
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。主席可根据需要召开主席会议,商讨、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、评审组和专题组。

第三章 职责

第八条 评议学科、专业的设置、调整及其发展规划。

第九条 审议科研课题的立项。

第十条 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。

第十一条 指导学术交流活动。

第十二条 完成院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。
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或须形成的决议,若须通过表决形式决定,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。表决时,到会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,以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。

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。